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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邝玉文与邝秀元、彭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玉文,邝秀元,彭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256号原告邝玉文。被告邝秀元。被告彭小女。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邝玉文与被告邝秀元、彭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邝玉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邝玉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邝玉文负担。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