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健与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351号原告刘健,女,生于1972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俊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安平,长宁县长宁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一段。经营者李文德,男,生于1967年4月2日,汉族,福建省蒲田市秀屿区人。委托代理人孟淑蓉,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健因与被告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审判员 罗章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