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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健与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351号原告刘健,女,生于1972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俊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安平,长宁县长宁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一段。经营者李文德,男,生于1967年4月2日,汉族,福建省蒲田市秀屿区人。委托代理人孟淑蓉,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健因与被告长宁县协和综合门诊部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审判员  罗章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