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建民、魏军法与王乙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魏军法,王乙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军法,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乙任,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民、魏军法与王乙任、苏继军、邢爱军运输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与(2013)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执行人王乙任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建民运费34349.5元、魏军法运费32688元;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建民、魏军法要求苏继军、邢爱军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乙任在中国建设银行运城市盐湖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王乙任在中��工商银行山西省运城学苑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