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连福与赵明奇、王子友、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福,赵明奇,王子友,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丁连福,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尚存存,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奇,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满族,系工人,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赵连军,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友,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王强,系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12号4层。负责人战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明,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西岗区兴海豚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连福与被告赵明奇、王子友、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连福承担。审判长 于德彬审判员 董仕平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