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尤继斌与李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继斌,李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664号原告:尤继斌,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9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李书友,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柯,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8日,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尤继斌与被告李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继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