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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盛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尚华、苏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盛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尚华,苏玉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620号原告成都市盛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代容。委托代理人田亮,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尚华,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苏玉珍,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盛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尚华、苏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盛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尚华、苏玉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盛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盛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成都市盛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