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宣锦维与陈宏、庄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锦维,陈宏,庄荣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728号申请人宣锦维,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陈宏,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庄荣妹,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宣锦维与被申请人陈宏、庄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9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其所有坐落于永安市大同时代嘉园119号店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宣锦维所有坐落于永安市大同时代嘉园119号店面,保全价值以人民币92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宏、庄荣妹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92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