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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段某与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民初797号原告段某。被告甘某甲。原告段某诉被告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工作中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生育儿子甘某乙。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分开至今,被告没给过小孩一切生活费与学费等。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2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补偿五年生活费、学费等捌万元;3、诉讼费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愿意离婚。小孩愿意跟谁生活需要征求其的意见,无论小孩跟随谁生活,我都会尽我能力抚养其成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工作中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甘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分居至今。2016年2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甘某乙已满十四周岁,其表示愿意随被告甘某甲生活。还查明,原告收入平均2300元/月,被告收入平均2000元/月。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产生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被告表示愿意离婚,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儿子甘某乙的抚养问题,因甘某乙已满十四周岁,其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甘某乙随被告生活才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甘某乙的抚养费应由原告负担一部份。原告请求甘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段某与被告甘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甘某乙随被告甘某甲生活,原告段某于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甘某乙的抚养费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在未取得本院出具的本判决生效证明前,不得与他人结婚。审判员 曾 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农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