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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5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万焕与杨礼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焕,杨礼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093号原告吴万焕。被告杨礼辉。原告吴万焕与被告杨礼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杨礼辉支付原告货款782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被告杨礼辉在瑞安××鞋区向原告吴万焕购买鞋子,货款计8876元。2010年2月24日,被告杨礼辉到店退还部分鞋子,退货鞋款计1053元,剩余欠款计7823元,并由被告杨��辉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礼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万焕货款7823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杨礼辉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远芳人民 陪 审员 阮小珍人民 陪 审员 徐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