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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18-2号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杨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杨XX在诉讼期间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世林人民陪审员  郝秉列人民陪审员  王银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鸿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