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潘俊与吴福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俊,吴福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潘俊,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福祚,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