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6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仪德科创仪器有限公司与湖北台龙机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台龙机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武汉市仪德科创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台龙机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沙帽村*组。法定代表人胡纯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藻,仙桃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邵峰,仙桃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仪德科创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黄丹,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治山,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台龙机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台龙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仪德科创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仪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身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鹏、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台龙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胡纯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藻、被上诉人武汉仪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金、苏治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湖北台龙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台龙公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台龙机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湖北台龙机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身龙审判员 颜 鹏审判员 汪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