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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邓传江与肖道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江,肖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50号之一原告:邓传江,男。被告:肖道华,男。原告邓传江与被告肖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国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传江申请保全,本院即依法作出(2016)鄂1022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肖道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3月3日,原告邓传江申请庭外自行调解1个月。2016年4月28日,原告邓传江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阳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