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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高明区高歌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高明区高歌酒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89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登记证书号:社证字第4851号。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桂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高歌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4600311659。经营者莫鸿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高歌酒吧(以下简称:高歌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顺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泽鑫、刘卫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高歌酒吧的经营者莫鸿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像协会诉称:原告音像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像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放手》、《哈啰》、《幻想》、《离别》、《人狼》、《认真》、《撕夜》、《天黑》、《下雪》、《相容》、《小说》、《新家》、《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你很好》、《不让你走》、《还你自由》、《无法阻挡》、《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你就像个小孩》、《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下次如果离开你》、《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该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音像协会经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的权利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高歌酒吧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4000元(每首2000元,共42首);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音像协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在开庭审理时进行了出示:1、原告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个体户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一份,证明本案保护的作品类型、内容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情况;4、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各一份,证明唱片公司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版权;5、唱片公司给原告的授权《公证书》[(含光盘),(2014)京乐方内民证字第609号]、《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的权利;6、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含光盘),(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655号]一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7、《发票联》九份、《收据》一份,证明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高歌酒吧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2016年1月29日,被告高歌酒吧与原告音像协会、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发限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被告高歌酒吧可以在许可范围内表演、放映的方式使用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许可期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于2016年2月25日向原告指定的账号汇入了版权使用费30195元,被告享有对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表演、放映的权利,被告根本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高歌酒吧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在开庭审理时进行了出示:1、《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及附件二、三,证明被告已获得原告的许可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其管理的音像作品;2、个人转账汇款业务确认书,证明被告已经按照《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及附件二、三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许可使用费用。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和本院对证据的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经原告许可在此期间享有对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以表演、放映的使用权,不存在侵权行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对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四、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认定如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像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放手》、《哈啰》、《幻想》、《离别》、《人狼》、《认真》、《撕夜》、《天黑》、《下雪》、《相容》、《小说》、《新家》、《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你很好》、《不让你走》、《还你自由》、《无法阻挡》、《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你就像个小孩》、《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下次如果离开你》、《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2013年11月11日,音像协会经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双方的授权自动续展三年。音像协会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音像协会的权利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2015年12月28日,音像协会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对高歌酒吧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这一事实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2015年12月28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员关世捷、工作人员温奇鹏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敏来到被告的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被告经营的“A02号”的房间内进行消费,点播了包括《平行线》等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共118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将该118首作品播放画面情况进行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刘志敏支付了相关费用并索取了盖有“佛山市高明区持城春暖花开酒吧发票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后将录像带保存,刻录成光盘,出具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655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光盘并进行播放,其内有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2016年1月29日,音像协会、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歌酒吧三方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约定:高歌酒吧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版权使用费30195元;款项于2016年3月10日前划至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工行广州市中山五路支行开设的36×××460号银行账户;高歌酒吧于2016年2月25日按上述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30195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46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2、被告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是否侵犯原告的作品放映权?3、如果本案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的规定,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正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音乐电视作品专辑外包装,外包装上有“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字样,该两专辑收录了本案讼争曲目《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放手》、《哈啰》、《幻想》、《离别》、《人狼》、《认真》、《撕夜》、《天黑》、《下雪》、《相容》、《小说》、《新家》、《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你很好》、《不让你走》、《还你自由》、《无法阻挡》、《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你就像个小孩》、《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下次如果离开你》、《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交的《授权证明书》证明了原告获得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二、被告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是否侵犯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关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平行线》等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被告抗辩认为,2016年1月29日,被告高歌酒吧与原告音像协会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许可期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于2016年2月25日向原告指定的账号汇入了版权使用费30195元,被告享有对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表演、放映的权利,被告根本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而原告在被告处取证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故《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不能否认被告的侵权行为,且原告也并没有就此侵权行为与被告和解,故被告仍应结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许可期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依合同约定支付了版权使用费30195元,被告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有权播放原告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上述42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虽然原告在被告处取证认为原告侵权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的许可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告许可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享有对其管理的音像作品享有表演、放映的使用权,原告称其于2015年12月16日的取证证据认为被告当时存在侵权行为与许可期间互相矛盾,故被告在原告许可期间内在其房间中设置卡拉OK点歌设备供消费者娱乐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原告音像协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与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顺昌审判员  周泽鑫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碧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