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兰阿尾与雷桂英、李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阿尾,雷桂英,李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636号原告兰阿尾,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伍孝信,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俊翰,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桂英,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畲族,住霞浦县,被告李郑祥,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系被告雷桂英丈夫。原告兰阿尾诉被告雷桂英、李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鹏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阿尾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孝信、余俊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桂英、李郑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阿尾诉称,2014年1月16日,被告雷桂英以缺资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两份借条。原告向被告雷桂英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雷桂英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雷桂英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雷桂英、李郑祥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雷桂英、李郑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雷桂英系朋友关系。被告雷桂英以家人生病无钱治疗等理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另外,被告雷桂英因会款纠纷结欠原告3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拒不还款,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确认上述债务。借款后,除被告雷桂英父亲代被告偿还2400元借款外,两被告拒不偿还其余债务,原告遂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牙城镇民政办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分析认为,被告雷桂英、李郑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50000借条及牙城镇民政办证明来源合法、形式要件具备,可予采信。借条已明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内容,被告雷桂英已签字确认,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牙城镇民政办证明可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提供的30000元借条,因原告自认系因会款纠纷,并非借款,故该借条内容与客观不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清偿。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应自起诉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原告自认被告雷桂英父亲已代被告偿还2400元,原告也已接受,故应予扣除。因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两被告还款付息,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原告另外主张被告偿还30000元,系因会款产生,并非借款。鉴于民间标会为非法活动,会款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被告虽出具借条,但并不能改变其系会款纠纷的性质,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应按借款偿还该3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雷桂英、李郑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桂英、李郑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兰阿尾借款47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负担405元,被告雷桂英、李郑祥负担4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