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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学龙诉宫哈日巴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学龙,宫哈敦巴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姜学龙,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宫哈敦巴拉,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姜学龙申请执行宫哈敦巴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出生的(2015)扎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宫哈敦巴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学龙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宫哈敦巴拉依法给付164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治保主任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现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阿贵图村村民委员证明在卷为证。经申请人姜学龙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汗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