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红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红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767号原告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与文化路交汇处乙区二层。法定代表人任金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红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荣林。被告蒋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红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