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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柳春婷申请张凤江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春婷,张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柳春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凤江,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柳春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4月28日止,被执行人张凤江尚欠申请执行人柳春婷66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