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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1201号原告戴某。被告杨某,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岁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