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1201号原告戴某。被告杨某,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岁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