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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冀州市联通采暖有限公司与唐山博硕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联通采暖有限公司,唐山博硕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联通采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博硕诚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冀州市联通采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博硕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冀1181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