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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静生与周喜兵、孙晓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生,周喜兵,孙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595-1号申请执行人周静生,男,住本市。被执行人周喜兵,男,住本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孙晓彬,男,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晓彬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