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惠山区玉祁航嘉金属制品厂与无锡市汇健货运代理服务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山区玉祁航嘉金属制品厂,无锡市汇健货运代理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惠山区玉祁航嘉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营者洪韦勇。被执行人无锡市汇健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经营者:胡栎均。原告惠山区玉祁航嘉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航嘉金属厂)诉被告无锡市汇健货运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汇健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崇广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无锡市汇健货运代理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东路兄弟物流园内津凯物流处的舞台架46件返还给惠山区玉祁航嘉金属制品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汇健货运代理服务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称其与申请执行人已沟通,由申请执行人拖运所涉货物,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拖运所涉货物所需周期较长,法院可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待其拖运完毕后,凭相应票据再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双方同意由申请执行人拖运所涉货物,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鉴于拖运周期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可先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广商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情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