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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恢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秘家琪与甄玉刚、张学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秘家琪。。被执行人:甄玉刚。被执行人:张学成。被执行人:甄如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秘家琪与被执行人甄玉刚、张学成、甄如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甄玉刚、张学成、甄如昌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秘家琪382023.3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82023.3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民一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