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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武汉欧龙家居有限公司与钱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欧龙家居有限公司,钱吉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986号原告:武汉欧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18号。法定代表人:黄金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正勇,系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新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欧龙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玉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人民陪审员  胡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