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02马志昊与叶彬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叶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861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叶X,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9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叶X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93万元;被执行人叶X应自2015年10月起每月1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2016年12月31日共计30000元。另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如被执行人有上述任一期款项逾期或不足额支付,则应当在逾期或不足额支付之日起7日内将剩余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叶彬存款本金人民币93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