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盛金龙与顾美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64号原告盛金龙。委托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永辉,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顾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金龙诉被告曹永辉、顾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金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金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 哲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管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