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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辉与李明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