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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汤文杰与丛秀章、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杰,丛秀章,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汤文杰,男,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丛秀章,男,住威海市。被告: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刘飞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文杰与被告丛秀章、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