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汤文杰与丛秀章、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杰,丛秀章,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汤文杰,男,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丛秀章,男,住威海市。被告: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刘飞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文杰与被告丛秀章、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