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孙子某某(小)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子某某,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彝族,文盲,村民,住昭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抓获,同年9月11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6)昭检刑诉字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庆华、代理检察员罗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一名叫“阿西某某”的男子在西昌市川兴镇给被告人孙子某某一些冰毒和麻古,被告人孙子某某把冰毒和麻古带回昭觉县用于吸食和贩卖。同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子某某在昭觉县恒泰酒店717房间向洛比某某贩卖了200元的冰毒。当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昭觉县���泰酒店717房间将被告人孙子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一个黑色挎包内查获贩卖冰毒赃款200元,和冰毒、麻古,经称量,冰毒净重0.3克,麻古净重7.4克。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毒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赃款照片,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照片,证人洛比某某、张某、巴其某某证词,情况说明,被告人孙子某某人口信息,被告人孙子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子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子某某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瓦其拉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甲拉以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