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晓晴与石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晴,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378号申请人周晓晴,居民。被执行人石磊,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00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即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石磊及妻名下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2号6栋2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xxxxxxxx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全照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