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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9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好日子家电商场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好日子家电商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149号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好日子家电商场。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四路28号。负责人杨爱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以北渤海十九路以东315号汇金广场。负责人吕学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好日子家电商场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好日子家电商场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好日子家电商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36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好日子家电商场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