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6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8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志丹县信用联社张渠信用社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志丹县信用联社张渠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从被执行人曹某某工资账户内扣回本案案件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