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蒋后泉贩卖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后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后泉,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耒阳市。2013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赛君,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后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蒋后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二、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缴获的甲基苯丙胺124.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4.97克、氯胺酮36.65克,予以没收并销毁;三、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蒋后泉车牌号为湘AC39**的大众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车未随案移送,由耒阳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后泉不服,以“有立功情节,认定主犯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通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赛君为蒋后泉提供辩护。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后泉在二审期间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弟代理审判员 彭诗宏代理审判员 朱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