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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昌华诉被告陈定洪、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昌华,陈定洪,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800号原告郭昌华,男,生于1981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告陈定洪,男,生于1987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法定代表人邱连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泸州分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昌华诉被告陈定洪、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昌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昌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绍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