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江西三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志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三越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志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962号原告江西三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袁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堂华,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志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支浦村。原告江西三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志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三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三越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江西三越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