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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无锡嘉德银河轴承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嘉德银河轴承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818号原告无锡嘉德银河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巷3号(欧风街嘉德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陈海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春雨、虞银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沈柏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嘉德银河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嘉德银河轴承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嘉德银河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无锡嘉德银河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