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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卫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1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女,生于1975年6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主持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审 判 员  苟军朝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