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龚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083号罪犯龚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2005)南市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前判缓刑,连同前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桂刑复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龚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7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5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5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龚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龚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224.65分;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改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4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龚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