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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昌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昌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404号原告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75674931。法定代表人王成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松宾,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林占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昌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标二期)。组织机构代码56430695-3。法定代表人李浩,总经理。原告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昌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3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69元,由原告天恒达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桂才代理审判员  沈绪璐人民陪审员  黄金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