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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衡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961号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玉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斌,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8日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