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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宗立与王德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立,王德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80号原告:张宗立。被告:王德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立诉被告王德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宏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