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宗立与王德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立,王德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80号原告:张宗立。被告:王德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立诉被告王德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宏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