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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崔景伟与张萌睿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景伟,张萌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崔景伟,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萌睿,男,1964年4月3日出生。崔景伟与张萌睿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萌睿应退赔崔景伟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萌睿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张萌睿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