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崔景伟与张萌睿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景伟,张萌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崔景伟,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萌睿,男,1964年4月3日出生。崔景伟与张萌睿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萌睿应退赔崔景伟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萌睿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张萌睿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