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614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金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星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