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614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金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星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