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姚全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4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诉讼代表人张金英。被告人姚全林,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辩护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姚全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金英、被告人姚全林及其辩护人王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姚全林系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12年5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为弥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足,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虚开了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XXXXXX.92元,税款人民币387755.60元。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作为进项发票向本市金山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87755.60元。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姚全林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金英、被告人姚全林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及认证结果清单,税收缴款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档案机读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87755.60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姚全林系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姚全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全林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亦可视作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税款,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姚全林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姚全林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欣凯琳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二、被告人姚全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姚全林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卫国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人民陪审员 吴顺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