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恢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宁波荣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光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宁波荣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光荣,杨晓琼,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洋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康,黄铄珺,林兵,杨秋,宁波市林龙海运有限公司,张美玲,朱平中,陈岳辉,胡菊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沈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山曼,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荣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被执行人:李光荣。被执行人:杨晓琼。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洋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康。被执行人:王金康。被执行人:黄铄珺。被执行人:林兵。被执行人:杨秋。被执行人:宁波市林龙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林兵。被执行人:张美玲。被执行人:朱平中。被执行人:陈岳辉。被执行人:胡菊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恢字第1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陈岳辉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樟树街49弄12号307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2016年3月31日10时13分16秒,买受人朱柯磊(公民身份号码)以9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樟树街49弄12号307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东国用(2001)字第072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柯磊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柯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柯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朱柯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