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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孙继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25号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继兴,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5113。被执行人孙继兴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公安、金融、房管、工商等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苏志红审判员  冯道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旭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