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维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轩实业有限公司,温州维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恢258号申请人上海三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吴家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维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10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福挺,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嘉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镇王宅村镇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克,总经理。上海三轩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维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板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雨板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一案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旭干执行员 刘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