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曾军申请执行翁吉、董华江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军,翁吉,董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曾军。被执行人:翁吉。被执行人:董华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曾军申请执行翁吉、董华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吉、董华江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翁吉、董华江的价值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