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丁文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文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38号罪犯丁文勇,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9月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邮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文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赔偿医药费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二元六角整;责令共同退出所劫财物。被告人丁文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扬刑一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9日、2012年3月21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0)、(2012)、(2013)宁刑执字第8754号、第1053号、第66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文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丁文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丁文勇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赃物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缴赃物,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文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