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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汉市某某副食经营部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某某副食经营部,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574-1号原告广汉市某某副食经营部经营者谢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21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广汉市某某副食经营部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市某某副食经营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川AU20**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某某副食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川AU20**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韵 来源:百度搜索“”